(五)体检
按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司法局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对可申请复检项目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招录机关负责考察,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七)公示和录取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不合格或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计划)空缺时,一律不予以递补。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报到时,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司法厅、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再由省级政法主管部门退交省级财政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上述费用及违约金均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再由省级政法主管部门退交省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