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和平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平江县司法局会同平江县人民法院、平江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15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个人申请”、“组织推荐”30名,“随机抽选”120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八周岁;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能胜任人民陪审工作;
6.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热心社会工作;
7.能按时参与审判活动;
8.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及履职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按程序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三)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该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随机抽选。
平江县司法局会同平江县人民法院、平江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任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侯选人
(二)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平江县司法局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凡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满足选任条件的公民也可直接向平江县司法局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得超过本次选任名额的五分之一。
(三)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00
2.报名地点:平江县司法局一楼基层股办公室(平江县三犊源318号,联系电话:0730-6898007)
3、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和电子照
④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4、报名表格索取地点
①平江县政府门户网“自行下载”
②平江县司法局基层股领取。
四、资格审核和确定人选
(一)对于随机抽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和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将由平江县司法局会同平江县人民法院、平江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行审查、考察。
(二)平江县司法局会同平江县人民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相应名额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相应名额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规定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人选。
(四)公示
平江县司法局会同平江县法院和平江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拟任命人选公示后,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平江县人民法院会同平江县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平江县司法局、平江县人民法院、平江县公安局解释。
特此公告。
平江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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